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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困難學(xue)生(sheng)的認定是學校評定國家、省政府獎助(zhu)學(xue)金及(ji)實施勤工助(zhu)學、困難補(bu)助(zhu)、學費減免(mian)等資助育人(ren)工作的重要依據。為(wei)確保學(xue)校(xiao)對家庭(ting)經濟困難學生(sheng)資助的針(zhen)對性和有效性,根據教(jiao)育(yu)部辦(ban)公(gong)廳(ting)《關于進一步加(jia)強和(he)規范高校家庭(ting)經濟困難學生(sheng)認定工作(zuo)的(de)通知》(教(jiao)財廳(ting)〔2016〕6號)文件及山東省教育廳、山東(dong)省財政廳、山東(dong)省人力資(zi)源(yuan)和(he)社(she)會保障(zhang)廳(ting)《關于進(jin)一步加強精(jing)準資(zi)助工作的通知》(魯教財函(han)〔2021〕58號(hao))精(jing)神,結合我校書院(yuan)制育(yu)人(ren)模式,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yi)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全面實施精準資(zi)(zi)助(zhu)(zhu),公(gong)平、公(gong)正(zheng)、合理地分(fen)配(pei)各類資(zi)(zi)助(zhu)(zhu)資(zi)(zi)源,切實保證國家和省各項資(zi)(zi)助(zhu)(zhu)政策和措施真正(zheng)落實到家庭經濟(ji)困難學生身上(shang),認真做好(hao)我校(xiao)家(jia)庭經(jing)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zuo)。
第(di)二條(tiao) 本(ben)細則所稱家(jia)庭經(jing)濟(ji)困難學生(sheng)是指學生(sheng)本(ben)人及(ji)其家(jia)庭所能籌(chou)集到的資金,難(nan)以(yi)支付其(qi)在(zai)校(xiao)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ji)本費用的全日(ri)制在(zai)校(xiao)學生。
第三條(tiao)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sheng)認(ren)定(ding)工作堅持實事求(qiu)是,確定(ding)合理標準(zhun),由學生(sheng)本人或監護人提(ti)出申請,由書社實(shi)行民主(zhu)評(ping)議(yi)和書院評定相(xiang)結(jie)合的原(yuan)則組(zu)織(zhi)認定,由(you)學生工作處(chu)審(shen)核備案。
第二章 認定機構(gou)與職能
第四條 高校家庭(ting)經濟(ji)困(kun)難學生認定機構由學校學生資助工(gong)作領導小組、學生(sheng)工作處、書院學生(sheng)資助(zhu)工作領導小組、書社認(ren)定評議(yi)小組四級資(zi)助認(ren)定機構組成。
第五條 學校學(xue)生資(zi)助工作(zuo)(zuo)領導小組全面(mian)領導、監督本校(xiao)家庭經(jing)濟(ji)困難學(xue)生的(de)認定工作(zuo)(zuo),學(xue)生資(zi)助工作(zuo)(zuo)領導小組由分管校(xiao)領導任組長,相關處(室(shi))、書院(yuan)院(yuan)長、輔導員代表等擔任(ren)成員。
第(di)六條 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組(zu)織、審核(he)和管理全校的認定(ding)工作(zuo)。
第七條 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ling)導小組負責(ze)認(ren)定的具體組織(zhi)和審核工作。書(shu)院學生資(zi)助工作領導小組由書院院長任組長,書院副院長、輔(fu)導員(yuan)等擔任成員(yuan)。
第(di)八條 各書(shu)社成立書(shu)社認定評議(yi)小組負責民主評議(yi)工(gong)作。書社(she)認定評議(yi)小組由學生輔導員(yuan)任(ren)(ren)組長,學生代表擔任(ren)(ren)成員(yuan)。認定評議(yi)小組成員(yuan)中,學生代表人數視書社人數合理配置(zhi),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xing),一般為書(shu)社總(zong)人數的15%左右。
第九條 各級認(ren)定機構、職能、成員名單(dan)、咨詢投(tou)訴(su)方式應在同級部門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標準與條件
第十條 家庭(ting)經濟(ji)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設為一(yi)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個檔次。參(can)照(zhao)學(xue)生(sheng)生(sheng)源所在(zai)地和學校(xiao)所在地(di)城鄉(xiang)居民(min)最低生活保障標(biao)準,合理確(que)定(ding)(ding)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ding)(ding)標(biao)準。
第十一條 家庭(ting)經濟困難學(xue)生認定標(biao)準:
(一(yi))有(you)下列情況(kuang)之一(yi)者,可認定(ding)為“一般困難學生”。
1.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學校所在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huo)學校學生日常平(ping)均消(xiao)費(fei)水平(ping);
2.父母務農無其它(ta)經濟(ji)來源,有兩(liang)名子女同時(shi)在(zai)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的(de)普通學歷教育,家庭經濟(ji)負擔較重的(de)。
3.因其他(ta)原(yuan)因造成(cheng)家庭經(jing)濟(ji)困難的。
(二)有下列(lie)情況之一者,可(ke)認定為“困難學生”。
1.父母(mu)務農或父母(mu)一方暫時失業(ye),家庭成員(yuan)中有殘疾或疾病且(qie)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
2.因遭(zao)受(shou)自然災(zai)害或突(tu)發(fa)事故家(jia)庭(ting)財產損失較重的(de);
3.單親家庭(ting)且單親父(母)無(wu)經(jing)濟收入或收入無(wu)法維持學生本人(ren)學習、生活需要的(de);
4.因其他(ta)原(yuan)因造成家庭(ting)經濟(ji)困難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zhi)一者(zhe),可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1.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城(cheng)鄉特困供養(yang)人(ren)員(yuan)、孤兒;
3.經縣級及(ji)以上民(min)政(zheng)部門認(ren)定(ding)的(de)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4.經縣級及以上總工會認定(ding)的特(te)困城鎮家庭子女;
5.經(jing)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殘(can)疾人聯合會(hui)認定的(de)家庭經(jing)濟困難殘(can)疾學(xue)生;
6.直系(xi)親屬中有長(chang)期(qi)患重(zhong)病,且醫療(liao)費用(yong)數(shu)額巨(ju)大(da),造(zao)成嚴重(zhong)家庭經濟(ji)負擔的;
7.烈士、優撫家庭子女等(deng)由上級教育主(zhu)管部門(men)或(huo)民(min)政部門(men)指定的救助對象;
8.因其(qi)他原(yuan)因(如家(jia)庭(ting)(ting)遭受重(zhong)大(da)自然災害、家(jia)庭(ting)(ting)成(cheng)員遭遇突發重(zhong)大(da)疾病或(huo)意外)造成(cheng)家(jia)庭(ting)(ting)經濟特別(bie)困難的(de)。
第十(shi)二條 申請認(ren)定家(jia)庭經濟(ji)困難學生必(bi)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品行端正,誠(cheng)實守(shou)信,團結友善(shan);
(三)學(xue)習勤奮努(nu)力(li),能(neng)正常完成學(xue)業;
(四)家庭經濟困難,符合認定標準中相(xiang)應條款。
第十三條 學(xue)生(sheng)或學校能夠(gou)證明(ming)有下列行為之一(yi)者(zhe),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學生,應立(li)即(ji)取消其受助資格(ge)。
(一)生活奢(she)侈浪費,購買與(yu)學習無關的高(gao)檔(dang)電子(zi)產品(pin)、高(gao)檔(dang)時裝(zhuang)、高(gao)檔(dang)化妝品(pin)或其(qi)他高(gao)檔(dang)消費品(pin)者;
(二)經常自費出(chu)外旅游且(qie)消(xiao)費較高者;
(三)觸犯國(guo)家法律、條例(li),違反校紀(ji)校規,受到(dao)全院通(tong)報(bao)批評或紀(ji)律處(chu)分者(zhe);
(四)學(xue)習主觀不努力,一(yi)學(xue)期內累計(ji)曠課9個課時,或者遲到早退超過15次,經多次勸阻屢教不改的;一學期內(nei),有(you)2門必修課(ke)補考不過的;
(五)有抽煙(yan)、酗(xu)酒等不良嗜好者,經談話仍不戒煙(yan)的;
(六)擅自(zi)在外(wai)租住民房或(huo)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者;
(六)由于家庭建(jian)房、購房、購車、結婚等原(yuan)因造成家庭經濟暫(zan)時(shi)困難(nan)者(zhe);
(七)學生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等不(bu)誠(cheng)信行為者。
第(di)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kun)難學(xue)生(sheng)認(ren)定(ding)工作(zuo)每學(xue)年(nian)初進行認(ren)定(ding),第二學(xue)期復查,如(ru)遇特殊原因(yin)學(xue)期內可(ke)作(zuo)調整(zheng)。學校各級資助認定(ding)機(ji)構,按照各自(zi)的(de)職能分工(gong),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cheng)認定(ding)工(gong)作。
第(di)十五(wu)條 每學年(nian)初(chu),學生工作(zuo)處(chu)布置學校家庭經濟(ji)困難學生認定(ding)工作。
第十六條 各書院應全面、認(ren)真部(bu)署每(mei)學年的家庭(ting)經濟困難學生認(ren)定工(gong)作,做好(hao)各(ge)項準備工(gong)作。
第(di)十七條 需要(yao)申請家庭經(jing)濟困難認定的新生(sheng)及在校學(xue)生(sheng)應如實填報家庭(ting)經(jing)濟困難情況,并提供相關證(zheng)明材料。
第十八條(tiao) 書社(she)認定評議小組(zu)根據學(xue)生提交的家庭經濟(ji)困難情(qing)況,并結合學生(sheng)日常消(xiao)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kuang)(kuang)的有關(guan)情況(kuang)(kuang),認真(zhen)進(jin)行評(ping)(ping)議。認定評(ping)(ping)議小組(zu)評議(yi)本書社(she)家庭(ting)經(jing)濟困(kun)難學生(sheng)資格并按(an)學生(sheng)家庭(ting)經(jing)濟困(kun)難程度進行排(pai)序,報書院認定工作(zuo)組審核。
第(di)十九條 書(shu)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認真審核書社認定評議小(xiao)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jie)果,統籌各書社家庭經濟(ji)困難學(xue)生情況,結合地(di)區差(cha)異等因素,對各書社(she)家庭(ting)經濟困難(nan)學生進行認定,確定檔(dang)次并進行(xing)排序。
第二十(shi)條 書(shu)院學(xue)生資助工作領導小(xiao)組審核通過后,要(yao)將家庭經濟困難(nan)學生名單及檔次(ci),以(yi)適(shi)當(dang)方式、在適(shi)當(dang)范圍內(nei)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時,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書院(yuan)提出質疑。書院(yuan)應在接到異議(yi)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書院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shi)向(xiang)學生工作處提請復(fu)議(yi)。學生工作處應在接到(dao)復(fu)議(yi)提請(qing)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協調書院進行(xing)調整。
第二(er)十一條 學生工(gong)作處負責匯總(zong)、審核書院報送(song)的家庭經濟困難(nan)學生認定情況。可對(dui)各書(shu)院家庭經濟困難學(xue)生認定檔次予(yu)以適當(dang)調整。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wei)內公示(shi)5個工作日。
第二(er)十二(er)條 學校學(xue)生資助(zhu)工(gong)作領導小組審批學生(sheng)工作處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xue)生認(ren)定名(ming)單,并全(quan)程指(zhi)導(dao)、監督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sheng)認定工作。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每年(nian)3月,學生工作處組織書院對本(ben)學年認定的家(jia)庭經濟(ji)困難學生開展(zhan)認定復查(cha)工作。書院學生資助(zhu)工作領導小組(zu)和書社認定評(ping)議小組要根據認定標準,重新(xin)確認家庭(ting)經濟困難學(xue)生名單和進行(xing)困難程度排(pai)序。已脫貧(pin)或失去(qu)資(zi)(zi)助資(zi)(zi)格的學(xue)生應(ying)從名單中刪除。
第二十(shi)四(si)條(tiao) 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sheng)庫的動態(tai)管理。未認定(ding)為家庭經(jing)濟困難的(de)學生,因故致貧,可在每年3月初向(xiang)所(suo)在(zai)書院申請家庭經(jing)濟困難學生認定。學生工作處按(an)照書院報(bao)送(song)情況,更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
第二十(shi)五條 書院要加強學生誠(cheng)信教育,要求(qiu)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qing)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qing)況。對(dui)故意(yi)提供虛假信息且已(yi)被認定的(de)家庭經濟困難學生(sheng),應及(ji)時取消其受助(zhu)資格,收回資助(zhu)資金,情節(jie)嚴重(zhong)的(de)按照(zhao)《山東職業學(xue)院學(xue)生管理實(shi)施細則》之規(gui)定予以懲戒。
第二十六條 本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qi)施行,原規定不符(fu)部分(fen)以本(ben)規定為準,由(you)學(xue)生工(gong)作處負責解(jie)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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