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yi)條 為(wei)激勵家庭經濟困難(nan)學生(sheng)勤奮學習、努力進取(qu),在德智體美(mei)勞方(fang)面全面發展,根(gen)據(ju)《山東省(sheng)財政廳、山東省(sheng)教(jiao)育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dong)省(sheng)學生資(zi)助資(zi)金管理(li)辦法的通(tong)知(zhi)>》(魯財科教(jiao)〔2020〕15號)規定(ding)和要(yao)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ding)本辦法。
第二條 勵(li)志(zhi)(zhi)獎(jiang)(jiang)學(xue)(xue)金(jin)包括國家勵(li)志(zhi)(zhi)獎(jiang)(jiang)學(xue)(xue)金(jin)、省政(zheng)(zheng)府勵(li)志(zhi)(zhi)獎(jiang)(jiang)學(xue)(xue)金(jin)、新疆(jiang)西藏和青海海北(bei)籍少數民(min)族(zu)大(da)學(xue)(xue)生省政(zheng)(zheng)府勵(li)志(zhi)(zhi)獎(jiang)(jiang)學(xue)(xue)金(jin)。國家勵(li)志(zhi)(zhi)獎(jiang)(jiang)學(xue)(xue)金(jin)和省政(zheng)(zheng)府勵(li)志(zhi)(zhi)獎(jiang)(jiang)學(xue)(xue)金(jin)用于獎(jiang)(jiang)勵(li)資助(zhu)全日制在校生學(xue)生中品學(xue)兼優的家庭(ting)經濟(ji)困難學(xue)生。
新(xin)疆西藏和青(qing)海海北(bei)籍(ji)少數民(min)族大學(xue)生省(sheng)政(zheng)府(fu)勵志獎學(xue)金(jin)用于獎勵資助全日制(zhi)在校生(sheng)學生中品(pin)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nan)的新疆、西藏和(he)青海海北籍少數(shu)民(min)族學生。
第三條 勵(li)志(zhi)獎學(xue)金(jin)評定(ding)人數根據上級主管部(bu)門每(mei)年下達的指標確(que)定(ding)。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biao)準為(wei)每(mei)人每(mei)年5000元。
第五(wu)條 國家(jia)勵志獎學金和省政府(fu)勵(li)志獎(jiang)學(xue)金的基本申(shen)請(qing)條件:
(一)具有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guo)國(guo)籍;
(二)熱愛社(she)會主(zhu)義祖國(guo)(guo),擁護中國(guo)(guo)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xian)法和法律(lv),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de)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xiu);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jian)樸(pu)。
新疆(jiang)西(xi)藏和(he)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zu)大學生(sheng)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的基本(ben)申請條(tiao)件:
(一)學(xue)生入學(xue)前戶籍所在地為新疆(jiang)維吾爾自(zi)治區或西藏自(zi)治區或青海海北藏族(zu)自(zi)治州,民(min)族(zu)為非(fei)漢族(zu);
(二(er))熱愛(ai)社會主義祖國,擁護(hu)中國共產(chan)黨的領導(dao);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國(guo)家和學校規章制度;
(四(si))誠實守信,道(dao)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qi)間(jian)學習成績優秀(xiu);
(六)家庭經濟困難(nan),生活(huo)儉(jian)樸。
第六條 申請國家勵志(zhi)(zhi)獎(jiang)學金和省政府勵志(zhi)(zhi)獎(jiang)學金還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必須在上一學(xue)年被認(ren)定為家庭經濟困難(nan)學(xue)生(sheng);
(二)學生年級必須是二(er)年級及以上年級在校學生;
(三)學(xue)習(xi)成績優秀,沒有不及格(ge)科目,學(xue)習(xi)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有一項應在評選范圍內位于前(qian)30%(含30%),另一項位于前50%(含50%,下同);對于特殊困難的學生,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放寬至前50%。
第七條(tia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評(ping)選資格:
(一(yi))上一(yi)學年度有不及格課程;
(二)在校期間受到違紀處分(fen),或有吸煙等不良嗜(shi)好;
(三)延(yan)長(chang)修業年(nian)限;
(四)在校期間有(you)不良誠信記錄(lu),如考試(shi)作弊、謊報家(jia)庭情況、國家(jia)助(zhu)學不良貸(dai)款(kuan)記錄(lu)等;
(五)在評選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等;
(六)評審委員會確立不(bu)得參評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同一(yi)學年(nian)內,學生只能申請并獲得一項勵志獎(jiang)(jiang)學(xue)金(jin)。獲(huo)得(de)勵志獎(jiang)(jiang)學(xue)金(jin)的學(xue)生可(ke)以(yi)同(tong)時申請并(bing)獲(huo)得(de)國(guo)家(jia)(jia)助(zhu)學(xue)金(jin),但不能同(tong)時獲(huo)得(de)國(guo)家(jia)(jia)獎(jiang)(jiang)學(xue)金(jin)或(huo)省政府獎(jiang)(jiang)學(xue)金(jin)。
第三章 評定人數及名額分配
第九(jiu)條 評定的人(ren)數根據教育廳每年下達的我校當年勵志獎(jiang)學(xue)金總人數,學(xue)生工(gong)作處(chu)提出我校勵志獎學金各書院(yuan)或(huo)各專(zhuan)業名額分配(pei)方案。
第十條 名單下達后在學校規定時(shi)間內,獎學金評審(shen)委員(yuan)會及(ji)各書院認真組(zu)織,并將相關信息(xi)報送學生(sheng)工作(zuo)處,逾期做(zuo)放(fang)棄(qi)處理。
第四章 評 審
第(di)十一(yi)條 學校成立獎(jiang)學金評審委(wei)員會,負責(ze)獎學金的評(ping)定(ding)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學(xue)生工作(zuo)處(chu)學生資(zi)助工作負責同志(zhi)、書院院長(chang)、輔導員(yuan)和學生代表等人員(yuan)組成,具體(ti)負責獎學金(jin)評審(shen)工作。
第十二條 學生工作處按(an)照(zhao)評(ping)選(xuan)要求,結合學(xue)生學(xue)業成(cheng)績和德育測評(ping)成(cheng)績提出候(hou)選(xuan)人名單反饋(kui)至各(ge)書院。
第十三條(tiao) 各書院負責組織(zhi)評選工作,確(que)定建議名單,在書院內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指導學生填報山東省獎學金評審系統,并報送獎學(xue)金(jin)評(ping)審委員(yuan)會。
第十四(si)條 學校學生資助(zhu)工作領導(dao)小(xiao)組審定,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評審結果,報上級主(zhu)管部門批(pi)準。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di)十五條 學(xue)院(yuan)在收到上級主(zhu)管部門撥(bo)發的獎勵(li)資金后,盡早發放給獲得勵志(zhi)獎學(xue)金的學生(sheng),并記入學生(sheng)學籍檔案。
第十六(liu)條 國家獎(jiang)學金、省政府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e)評審,堅持公(gong)開、公(gong)平、公(gong)正、擇優的(de)原則。
第十(shi)七條(tiao) 事后查實(shi)獲獎(jiang)學生有違(wei)反第七條規定(ding)的,對已經獲得的榮譽給予取消(xiao),收回獎(jiang)學金,所(suo)退款項納入下一年度的獎(jiang)勵,并給予相(xiang)應的紀(ji)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a)布之(zhi)日起施行,原規(gui)定(ding)不符部(bu)分以本規(gui)定(ding)為準。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fu)責解(jie)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