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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職業學院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實施細則(修訂)
2023-09-20 14:55   學生工作(zuo)處 審核(he)人:

第一章(zhang)  總  則

第一(yi)條 為激勵學(xue)生勤奮學(xue)習、努(nu)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方面(mian)全面(mian)發展,根(gen)據(ju)山(shan)(shan)東(dong)省(sheng)財政廳、山(shan)(shan)東(dong)省(sheng)教育(yu)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guan)理辦(ban)法(fa)的通知>》(魯財科教〔2020〕15號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xiao)實際,制(zhi)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zhong)央政(zheng)府出資設(she)立,省政府(fu)獎學(xue)金由省政府(fu)出資設立,用于獎勵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nian)級以上(含二年(nian)級)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jin)省政府(fu)獎學金評定人(ren)數根據上級主管(guan)部(bu)門每年下(xia)達的(de)指(zhi)標確定。

第(di)二(er)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de)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獎學金(jin)的獎勵標準(zhun)為(wei)每人(ren)每年(nian)6000元。

第五條 國家(jia)和省政府獎(jiang)學金(jin)的(de)基本(ben)申(shen)請條件:

(一)具(ju)有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國(guo)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zu)國,擁護中國共(gong)產黨的領導;

(三(san))遵(zun)守憲法(fa)和法(fa)律(lv),遵(zun)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shi)守信(xin),道德品質優良(liang);

(五(wu))在(zai)校期間學(xue)習成績優異(yi),社會實踐(jian)、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在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以(yi)下具體申(shen)請條件:

  1. 年(nian)級要求(qiu):二年(nian)級及(ji)以上年(nian)級在校學生可(ke)以申請(qing)國家和省政(zheng)府獎學金。

    (二)成(cheng)績(ji)要求(qiu):學習成(cheng)績(ji)排(pai)名(ming)與綜(zong)合考評成(cheng)績(ji)排(pai)名(ming)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下同),可以申請省政府獎學金。

    申請國家(jia)獎學金的學生學習成(cheng)績排(pai)名或綜合考評成(cheng)績排(pai)名超出前10%,申請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學習成績排名或綜(zong)合考評(ping)成績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且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請國家獎學金或省政府獎學(xue)金(jin),同時需(xu)要提交詳細的證(zheng)明(ming)材料上(shang)報學生工作處

    “表(biao)現非常突(tu)出”主(zhu)要是指:

    1.在社會(hui)主義精神文明建(jian)設中表現突(tu)出,具有(you)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fu)務(wu)社會(hui)、自立(li)(li)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ying)響,在全(quan)國(guo)產生較大影(ying)響,有(you)助于(yu)樹立(li)(li)良好的社會(hui)風尚。

    2.在學(xue)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cheng)績,以(yi)第一作(zuo)者(zhe)發表的(de)論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3.在(zai)學(xue)(xue)科(ke)競(jing)(jing)賽(sai)(sai)方面取得(de)顯著成績,在(zai)國(guo)際(ji)和全(quan)國(guo)性專業學(xue)(xue)科(ke)競(jing)(jing)賽(sai)(sai)、課外學(xue)(xue)術科(ke)技競(jing)(jing)賽(sai)(sai)、中(zhong)國(guo)“互聯網+”大(da)學(xue)(xue)生創(chuang)新創(chuang)業大(da)賽(sai)(sai)、全(quan)國(guo)職業院校技能大(da)賽(sai)(sai)等競(jing)(jing)賽(sai)(sai)中(zhong)獲一等獎(jiang)(或金獎(jiang))及以上獎(jiang)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zhu)成(cheng)績,科研成(cheng)果獲省(sheng)、部級以上獎勵(li)或獲得通過專(zhuan)(zhuan)(zhuan)家(jia)鑒定的國家(jia)專(zhuan)(zhuan)(zhuan)利(不包括實用新型(xing)專(zhuan)(zhuan)(zhuan)利)。

    5.在(zai)體育競賽(sai)中取得顯著成績(ji),為(wei)國家爭(zheng)得榮譽(yu)。非(fei)體育專業學生(sheng)參(can)加(jia)省級(ji)以上體育比賽(sai)獲得個人項(xiang)目前(qian)三名(ming),集體項(xiang)目前(qian)二名(ming);高水平運動員(yuan)參(can)加(jia)國際和(he)全國性體育比賽(sai)獲得個人項(xiang)目前(qian)三名(ming)、集體項(xiang)目前(qian)二名(ming)。集體項(xiang)目應為(wei)上場主(zhu)力隊員(yuan)。

    6.在重(zhong)要(yao)文藝比(bi)賽中取得(de)顯著成績,參加國際(ji)和全(quan)國性(xing)比(bi)賽獲得(de)前三名,參加省級比(bi)賽獲得(de)第一名,為國家贏得(de)榮譽。集體項目(mu)應為主要(yao)演員。

    7.獲全(quan)國(guo)(guo)十(shi)大杰出(chu)青年(nian)、中(zhong)國(guo)(guo)青年(nian)五四獎章、中(zhong)國(guo)(guo)大學(xue)生年(nian)度人(ren)物等全(quan)國(guo)(guo)性榮譽(yu)稱號。

    8.其它應當認定為(wei)表現非常突出的(de)情形。

第(di)六條(tia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評選資格

(一(yi))上(shang)一(yi)學(xue)年度有(you)不及(ji)格課程;

(二)在校期間受(shou)到違紀處分,或有吸煙等不良嗜(shi)好(hao);

(三)延長修業(ye)年限;

(四)在校期間有不良誠信記(ji)錄,如考試作弊、謊(huang)報家庭(ting)情(qing)況、國家助學(xue)貸款不良記(ji)錄等(deng);

(五)在評選(xuan)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zuo)假(jia)行為等(deng);

(六)評(ping)審委(wei)員(yuan)會確(que)定不得參評(ping)的其它(ta)情況(kuang)。

第三章  評定人數及名額分配

第七條 評定(ding)的人數根據(ju)教育廳(ting)每年下達的我(wo)校當(dang)年國家(jia)獎學金省政府(fu)獎學金總人數,學生工作處提出我校國家獎學金省(sheng)政府獎學金各書(shu)院或各專業名額分配方案。

第(di)八條 名單下達后在學校規定(ding)時間內,獎(jiang)學金評審委(wei)員會各書院認真(zhen)組織,并(bing)將相(xiang)關信息(xi)報送學生工作(zuo)處(chu),逾(yu)期做(zuo)放棄處理。

第四章  評  審

第九條 學校成立獎學(xue)金評審(shen)委員會,負(fu)責獎學金的評定工作(zuo)。評審(shen)委(wei)員會由學生(sheng)工(gong)作處學生(sheng)資助(zhu)工作負(fu)責同(tong)志(zhi)、書院(yuan)(yuan)院(yuan)(yuan)長、輔導員(yuan)和(he)學生代(dai)表等人員(yuan)組(zu)成,具(ju)體負責獎學金評(ping)審工作。

第十條 學生工作處按照評選要求,結合學生學業成(cheng)績和德育測評成(cheng)績提出候選人名單提交獎學金評(ping)審委員會(hui)評(ping)審委員會提出當年國(guo)家和省(sheng)政府獎(jiang)學金(jin)獲獎(jiang)學生(sheng)建議(yi)名單

第十一(yi)條 各書院(yuan)在(zai)書院(yuan)內公示(shi)當年國(guo)家和省政府(fu)獎學(xue)金(jin)獲(huo)獎學(xue)生(sheng)建議(yi)名單公(gong)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指導學生填報山東省獎學金評審系統

第十(shi)二條 學校學生資助(zhu)工作領(ling)導小組審定,在(zai)全校范圍(wei)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評審結果報上(shang)級主管部門批(pi)準(zhun)

第(di)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xiao)在收到(dao)上級主管部門(men)撥發的獎勵資金后,盡(jin)早發放給(gei)獲得(de)國家獎學(xue)金省政府獎學金的(de)學生(sheng),頒發國家統一印刷的(de)獎勵證書(shu),并記入(ru)學生(sheng)學籍檔案。

第十四(si)條(tiao) 國(guo)家獎(jiang)學金省政府獎學(xue)金每(mei)學年評(ping)審一次,實(shi)行(xing)等額評(ping)審,堅持公開、公平(ping)、公正、擇優的原則。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jia)獎學金或省政府(fu)獎學(xue)金(jin)獎學(xue)(xue)(xue)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xue)(xue)(xue)生可以(yi)同時申請并獲得(de)國家助學(xue)(xue)(xue)金,但不能同時獲得(de)勵志獎學(xue)(xue)(xue)金

第十五條 事后查實獲獎學生有違(wei)反第六條規定的(de),對已經獲得(de)的(de)榮譽給予取消,收回(hui)獎學金,所退款項納入下一年(nian)度的(de)獎勵,并給予相應的(de)紀律處(chu)分(fen)。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ban)法自發布之(zhi)日起施行,原規(gui)定不符部分(fen)以本規(gui)定為準。本辦(ban)法由(you)學(xue)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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