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yi)條為激勵普通家庭經(jing)濟困難(nan)高校學生勤奮學習、努(nu)力進取,在德、智、體(ti)、美等(deng)方面得(de)到全(quan)面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zheng)府關于建立健全(quan)普通高校和中等(deng)職業學校家庭經(jing)濟困難(nan)學生資助政(zheng)策(ce)體(ti)系的實施(shi)意見》(魯政(zheng)發〔2007〕41號(hao))、《山東省(sheng)普通高校(xiao)國家勵(li)志獎(jiang)學金管(guan)理實(shi)施辦法》(魯財(cai)教〔2007〕33號(hao))、魯教財字〔2007〕18號、魯財教〔2012〕88號以及魯學助(2012)11號文(wen)件的規定(ding)和要求,結合(he)學院實際,制(zhi)定(ding)本辦(ban)法(fa)。
第二條(tiao)國家(jia)勵志獎學金由(you)中(zhong)央政府出(chu)資設立,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由省政府(fu)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我院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二(er)(er)年級(ji)以上(含二(er)(er)年級(ji))特別優(you)秀的學生(sheng)。
第(di)三條國家、省政府(fu)勵(li)志獎學(xue)金評定(ding)人數根(gen)據上級主管部門每年(nian)下(xia)達(da)的指標確定(ding)。
第二章 獎(jiang)勵標準與申請條(tiao)件
第四條國家(jia)、省政府勵志獎(jiang)學金的(de)獎(jiang)勵標(biao)準為每人每年(nian)5000元。
第五條國(guo)家(jia)、省政府獎學金的評選條件如(ru)下:
1.熱愛社會主義祖(zu)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ling)導(dao);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he)測評成績排名要(yao)求有一項位(wei)于前30%,另一項不超出前50%即可;對于特別困難的學生,學習成績排名或綜(zong)合測評成(cheng)績排名只要(yao)有一項位于前(qian)50%即可,另一項不做要求;無不及格科目。建議按照一(yi)學(xue)年成績統一(yi)排名。
5.必須是被認定(ding)為本(ben)學年或上(shang)一學年家(jia)庭經濟困(kun)難的學生;
6.評選(xuan)范(fan)圍為同一專業,同等(deng)條件下,按照(zhao)學生學業成績排名優先。建(jian)議按照一學年成績進(jin)行排名(ming)。
7.符合(he)條件的,按家庭經濟困難程度排序評審。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評選資格。
(一)上一學年度有不及格課程(初修);
(二(er))在(zai)校期間受到違紀(ji)處分,或有(you)吸(xi)煙等不良嗜好;
(三)延長修(xiu)業年限;
(四)在(zai)校期間有不良誠信記(ji)錄(lu),如考試(shi)作弊、謊報家庭情況、國家助學不良貸款記(ji)錄(lu)等;
(五)在(zai)評選申報(bao)過程(cheng)中有弄虛作(zuo)假行為等(deng)。
(六)評選委員會確立不得(de)參評的其(qi)他(ta)情況。
第三(san)章評定人數及名額分(fen)配
第七條評定(ding)的人(ren)數根據(ju)教育(yu)廳每(mei)年(nian)下達的我院當年(nian)國(guo)家、省政府勵(li)志(zhi)獎(jiang)學金總人(ren)數,學生(sheng)工作處提出(chu)我(wo)院勵(li)志(zhi)獎(jiang)學金各(ge)系名額分(fen)配(pei)方(fang)案,各(ge)系按照確定的(de)(de)分(fen)配(pei)方(fang)案進行(xing)國家勵(li)志(zhi)獎(jiang)學金的(de)(de)評比。
第(di)八條名單下達后在學院規定時(shi)間內,各(ge)系(xi)認真組織評(ping)比(bi),并(bing)將相關信息報送學生處,逾期(qi)做(zuo)放棄(qi)處理。
第四章評 審
第(di)九條學院學生資(zi)助管理中(zhong)心(xin)負責(ze)國家勵志獎學金(jin)、省政府勵(li)志獎學金的(de)評定工作。
第十(shi)條各系成立國家勵志獎學金(jin)、省(sheng)政府勵志(zhi)獎學金評選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國(guo)家勵志獎學金(jin)評選工作。
第(di)十一條國(guo)家勵志獎學金、省(sheng)政府勵志獎學金按年度申請(qing)和評審,以上級(ji)主管部門通(tong)知為(wei)準。學院根(gen)據(ju)上級(ji)部門下達的(de)評選指標,確定本年度勵志獎學金的(de)名額及分配情況,下達各系,由各系通(tong)知學生申報。
第十二條國家勵志獎(jiang)學金、省政府(fu)勵志獎學(xue)金獎(jiang)勵(li)對象為高校在(zai)校生(sheng)中二年(nian)級以上(shang)(含二年(nian)級)的學(xue)(xue)生(sheng)。同一(yi)學(xue)(xue)年(nian)內,獲得(de)勵(li)志獎(jiang)學(xue)(xue)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xue)(xue)生(sheng)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de)國(guo)家助學(xue)(xue)金,但不能同時獲得(de)國(guo)家獎(jiang)學(xue)(xue)金和省政府獎(jiang)學(xue)(xue)金。
第十三條國家(jia)勵志獎學金每(mei)學年評審(shen)一次(ci),實行(xing)等(deng)額評審(shen),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shi)四條根據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評選條件和(he)本系家(jia)庭經濟困(kun)難學(xue)生等級認定(ding)情況,認定(ding)為本學(xue)年或上一學(xue)年家(jia)庭經濟困難學生(sheng)本人在(zai)評選通知下發后向所在(zai)系提出申請,并填寫國家(jia)勵志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jiang)學金申請表。
第十五條各系(xi)在(zai)限額(e)內進行(xing)評審,系(xi)內公示不少于3個工(gong)作日。公(gong)示無異議后,將推薦(jian)名單(dan)及有關材料(liao)按評(ping)選通知(zhi)要求報學生工(gong)作處學生資助管(guan)理(li)中心。
第十六條學(xue)(xue)院學(xue)(xue)生工(gong)作領導小(xiao)組對全院推薦(jian)人選進(jin)行審定后(hou),公示(shi)5個工作日。公示無(wu)異議后,報(bao)上級主管(guan)部門批準。
第五章獎學金發放(fang)、管(guan)理與監(jian)督
第(di)十七條學(xue)院在收到上級主管(guan)部門(men)撥發(fa)的獎(jiang)勵資金后(hou),盡早(zao)發(fa)放給獲得(de)國家勵志獎(jiang)學(xue)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的學(xue)生,并記(ji)入學(xue)生學(xue)籍檔案(an)。如學(xue)生欠交學(xue)院學(xue)費(fei)和(he)住宿費(fei)等,則所獲勵志(zhi)獎學(xue)金應首(shou)先補交所欠費(fei)用。
第十八條嚴格按照公(gong)開、公(gong)平(ping)、公(gong)正的(de)原(yuan)則評選勵志(zhi)獎學金,評審名單確定后在各系及(ji)全院進行公(gong)示(shi),接受(shou)全院學生的(de)監(jian)督(du)。
第十(shi)九條學(xue)(xue)院財(cai)(cai)務審(shen)計處(chu)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cai)(cai)經法規(gui)和本辦法的規(gui)定,對勵志獎學(xue)(xue)金(jin)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yong),不得截留、擠(ji)占、挪用(yong),同時要接(jie)受財(cai)(cai)政、審(shen)計、紀檢監(jian)察、主管部(bu)門的檢查和監(jian)督。
第(di)二十條事后查(cha)實獲獎學生有違(wei)反(fan)第六條規定的,收回勵志獎學金,所(suo)退款項(xiang)納入下一年(nian)度的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shi)一條國家勵志(zhi)獎學(xue)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jin)每(mei)學(xue)年評選(xuan)一次,符合條(tiao)件的(de)學(xue)生可(ke)連續申請。
第二十(shi)二條(tiao)本(ben)辦法自發布之(zhi)日(ri)起施行(xing),原規定(ding)不符部分以本(ben)規定(ding)為準。本(ben)辦法由學生(sheng)工作處(chu)負責解(jie)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