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120號
各省、自(zi)治區(qu)、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ting)(局(ju)(ju))、科(ke)技廳(ting)(局(ju)(ju))、教(jiao)(jiao)育(yu)廳(ting)(局(ju)(ju)),國(guo)家(jia)稅務總局(ju)(ju)各省、自(zi)治區(qu)、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ju)(ju),新疆生產(chan)建(jian)設兵(bing)團(tuan)財政局(ju)(ju)、科(ke)技局(ju)(ju)、教(jiao)(jiao)育(yu)局(ju)(ju):
為進一步鼓勵創(chuang)業創(chuang)新,現就科技(ji)企業孵化(hua)器、大(da)學(xue)科技(ji)園、眾創(chuang)空間有關稅收(shou)政(zheng)策通知如(ru)下(xia):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ben)通知所(suo)稱孵(fu)化服務是指為在孵(fu)對象提供的經紀(ji)代理、經營租賃(lin)、研發和(he)技(ji)術(shu)、信息(xi)技(ji)術(shu)、鑒證(zheng)咨詢服務。
二、國家級(ji)、省(sheng)級(ji)科(ke)技企業孵(fu)化器、大學科(ke)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kong)間應(ying)當單獨核算(suan)孵(fu)化服務收入。
三、國家級科(ke)技(ji)企(qi)業孵化器、大(da)學科(ke)技(ji)園和國家備(bei)案眾創(chuang)空間認(ren)定和管(guan)理(li)辦法由(you)國務(wu)院科(ke)技(ji)、教(jiao)(jiao)育(yu)部(bu)(bu)門另行發布;省級科(ke)技(ji)企(qi)業孵化器、大(da)學科(ke)技(ji)園認(ren)定和管(guan)理(li)辦法由(you)省級科(ke)技(ji)、教(jiao)(jiao)育(yu)部(bu)(bu)門另行發布。
本(ben)通知所(suo)稱(cheng)在孵(fu)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fu)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jia)級(ji)、省級(ji)科技企(qi)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jia)備(bei)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xiang)受免稅政(zheng)策(ce),并將房產(chan)土地(di)權屬資料、房產(chan)原值資料、房產(chan)土地(di)租賃合(he)同、孵化協議等留(liu)存備(bei)查,稅務部門依(yi)法加強后續管(guan)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ji)、教育和(he)稅務(wu)部門應建(jian)立(li)信(xin)息(xi)共享機(ji)制,及時共享國家(jia)級、省(sheng)級科技(ji)企業孵化(hua)器、大學(xue)科技(ji)園和(he)國家(jia)備案眾創空間相關信(xin)息(xi),加(jia)強協調配合,保(bao)障優惠政策落實到(dao)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ji)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